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条:中国人民大学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是校团委领导下的全校性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中心宗旨:“立足同学、服务社会、成就自我”。
第三条:中心基本任务:
1.规范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同学们处理好勤工助学和服务社会的关系;
2.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推动、引导和保护我校勤工助学和社会服务活动
3.通过直接和间接提供勤工助学机会,脚踏实地地逐步解决我校贫困生经济问题,锻炼我校同学社会实践能力;
4.通过开展勤工助学和社会服务活动,培养同学自立意识和不畏困难、不怕吃苦的精神,帮助树立服务社会、服务他人的意识,增长自己的才干;
5.通过开展勤工助学和社会服务活动,帮助同学开阔眼界、增长见识,使其对社会有更深入更全面的认识;为将来参加工作,积极适应社会生活打下坚实的基础;
6.通过开展勤工助学和社会服务活动,检测同学对知识结构和所学知识的把握程度,全面提高“知识——能力——素质”相结合的综合素质。
第四条:中心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五条:凡具有中国人民大学学籍、承认本中心章程的学生均为本中心成员。中心成员分为内部成员和外部成员。内部成员是指在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直接参与服务工作的学生;外部成员是指在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建立档案,可以获得勤工助学和社会服务活动机会的学生。
第六条:成员基本任务: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社会主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培养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积极参加学术、问题和社会实践活动,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3.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文明自律、尊师爱校;自觉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4.内部成员必须遵守本中心章程,执行本中心决议,积极参加本中心举办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中心交给的各项任务;
5.维护本中心声誉,不得在校内外做有损人大、中心名誉的事情。
第七条:成员基本权利:
1.对中心工作有建议、批评、监督的权利;
2.在中心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3.有要求本中心提供正当保障权益和服务的权利;
4.有参加本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5.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可享受优先受到服务的权利。
第八条:本中心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九条: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组织设置
1.中心组织包括中心指导老师、中心主任、中心副主任、办公室、信息网络部、人力资源部、社会活动部、就业培训部、校内助学部、项目开发部和家教部,各部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
2.各部门是中心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相应工作,独立开展本部工作,对中
心负责,受中心主任、指导老师监督;
3.各部门制定本部工作制度,按时向办公室交工作总结,做好本部门成员管理工作。
第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